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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学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性意见(试行)
来源:
时间:2019-10-06 1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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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从素质角度对学生个体的综合性评价,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为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模式,促进各个方面正确评价中小学校学生,激励和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要求和《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评价的性质
中小学校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侧重从素质角度对学生个体的综合性评价,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评价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公办与民办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完全中学的初中。
普通高中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按《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吉教基字[2007]17号)实施。
三、评价的组织实施
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与大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按学校督导评估分工分别指导各学校的学生评价工作。
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评价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负责学生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对学生的评价以班主任为主,组织科任教师、学生并以适当方式吸收家长参与进行。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
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道德品质;
(二)公民素养;
(三)学习能力;
(四)交流与合作;
(五)运动与健康;
(六)审美与表现。
五、评价的具体方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依照本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特点,制订符合实际的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指标体系等,各市(州)的实施方案、指标体系,要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为使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切实收到成效,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与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学期、学年结束进行阶段性评价,毕业时进行总评。可由市(州)统一制订学生评价手册,在相应督导部门监督与指导下,由学校组织,班主任具体负责实施。评价工作情况和综合结果要报送主管部门和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
评价要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学生个体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四种。综合素质评价待合格者可在一定期限内复评,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评价结果,按《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注意以积极鼓励,正面肯定成绩为主,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不断进步。
评价结果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家长。
文章链接:http://www.wmyanxue.com/policy/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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